关于第34710142号“Test in the Lo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est in the Loop 34710142

阅读:42526 2019-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堀场制作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142号“Test in the Lo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in the Loop”在英文中有固定含义,整体无含义,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

  申请人:株式会社堀场制作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142号“Test in the Lo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in the Loop”在英文中有固定含义,整体无含义,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复审商品/服务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在欧盟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词典查询资料、电影《in the Loop》的资料、参展资料、其他商标注册资料、欧盟注册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Test in the Loop”,其含义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在回路中进行测试”,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测量设备和仪器的修理或维护”等商品/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或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和申请人其他商标在欧盟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7类、第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710142号“Test in the Lo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est in the Loop 347101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5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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