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确善能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1145号“APO-NOKT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153347号商标、第12981675A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