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米尔诺(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32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60719号“隆士力及图”商标、第14753071号图形商标、第12363020号“爱士莉 LS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护手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可识别为“lsl”,与引证商标三可显著认读文字“LSL”在字母组合、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