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佳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5092号“popularity.知名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属于任意性标志,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2、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popularity”和“知名度”构成。其中,“popularity”译为“受欢迎;普及;流行”(详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第1330页);“知名度”是指某人或某事物被社会、公众知道熟悉的程度。“popularity.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