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477880号“厨博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厨博士 14477880

阅读:60443 2019-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佘广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财智互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光祥 申请人因第14477880号“厨博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890号决定,于2019年4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6月25日至…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佘广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财智互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光祥

  

  申请人因第14477880号“厨博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890号决定,于2019年4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并未形成有效证据链,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限内的真实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复印件形式):1、订货协议书;2、订购合同;3、出库单、销售单;4、店面照片。

  我局将从上述调取到的有关证据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互相印证的有效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6月14日在第35类广告、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5年6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缺乏其他证据与之佐证,不能证明该订货协议已实际履行。证据2均未在本案指定期间,且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使用证据。证据3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4系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的自制照片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477880号“厨博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厨博士 144778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504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