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鹏和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80120号“马克•吕布 Marc Ribou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087号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复审商标转让之日起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一直在投入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2、申请人与张家港浪潮服饰有限公司关于主牌、副牌、合格证等的购销合同原件;3、使用图片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复审理由以及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尹加燚于2013年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8月7日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围巾等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4年8月6日。2018年6月13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厦门鹏和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4、申请人与石狮市浪潮服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于主牌、副牌、合格证等的购销合同原件;5、使用图片复印件。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案件审理阶段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4部分证据未在本案指定期间,且缺乏其他证据与之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3、5系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的自制照片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