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树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93094号“牛煎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特点。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牛煎包”,使用在指定的餐厅、饭店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的文字描述,而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