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耐上炯五金模具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2528号“耐上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79913号“耐上炯”商标、第33744283号“耐上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五、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企业与商标简介、合同及发票、所获荣誉及证书、商标受保护记录、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点击付费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汉字组合“耐上炯”,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所述其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的情况,不是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所应考虑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