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南县珍珠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74343号“地母贡酒DIMUGONGJ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282672号“DIMUGONGJ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同一主体,且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工商档案、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且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