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569634号“7星彩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7星彩及图(指定颜色) 31569634

阅读:91380 2019-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69634号“7星彩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094号“彩星Caixing”商标、第1917206号“彩星Ca…

  申请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69634号“7星彩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094号“彩星Caixing”商标、第1917206号“彩星Caixing”商标、第3037769号“彩星Caixing”商标、第30016514号“星星彩”商标、第7641858号“七星炫彩Seven Star Color及图”商标 (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三、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合法延续注册,且申请人在先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商标介绍及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五件引证商标相区分。因引证商标四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569634号“7星彩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7星彩及图(指定颜色) 315696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94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