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兴三维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弘毅天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4082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18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下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