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洋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15031号“鸭首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232203号“田小鸭及图”商标、第30944523号“啾咪鸭 JUMI DUCK及图”商标、第20094957号“麻辣围诚及图”商标、第22843708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