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盛诺一家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孕医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7日对第21145728号“盛诺一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897703号“盛诺一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盛诺一家”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医疗行业,理应知晓申请人。被申请人模仿多件知名化妆品、医疗行业品牌,未经权利人允许,将多位著名医生姓名申请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商业秩序,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三、申请人对“盛诺一家”享有在先企业字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完全相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侵犯。四、争议商标的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与申请人具有一定联系,进而导致对商品的混淆,从而对服务的质量产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注册证;
2、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报纸、期刊、网站、媒体以及CCTV、安徽卫视等电视台报道;
3、申请人参加大型活动照片、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微博宣传;
4、申请人与各国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
5、被申请人抢注商标及权利人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
6、打击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说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于2017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7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先申请注册在第44类组织和安排医疗预防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共二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在第44类服务上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王建六、张晓威医生,北京协和医院郎景和、王晓军、李汉忠医生,上海瑞金医院徐丹枫医生,天津医科大学顾汉卿教授,香港著名妇科权威医生何永超等多位医生、教授姓名相同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5予以佐证。
4、被申请人成立于2016年6月12日,经营范围为综合医院。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和安排医疗预防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和安排医疗预防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不类似的服务上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盛诺一家”商号在跨国医疗服务上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其商号在与争议商标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广告等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服务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如前所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盛诺一家”商号在跨国医疗服务上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完全相同。由我局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在第44类医疗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各大医院医生及医科学院教授姓名相同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医疗行业从业者对上述事实理应知晓,其仍未经权利人允许,在相关医疗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大量与知名医生教授姓名相同的商标,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