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闲徕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乐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9日对第21263186号“闲来 闲来麻将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20538926号“闲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闲来”商标经过申请人多年宣传和推广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对“闲来”系列品牌拥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显然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抢注行为,其恶意性非常明显,因此应依法予以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扰乱正常而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3.游戏APP、企业环境、办公用品、生活用品上的应用;4.申请人及“闲来”相关的新闻媒体报道、行业调查报告;5.“闲来”所签订的合同、现场活动、赛事展示;6.申请人所获得的相关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9日申请注册,2018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包装设计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的共存一般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除商标权以外并未明确提出其他在先权利,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闲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