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新翼商贸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合肥有伴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易设商标注册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36027号“新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8558901号商标、第8697802号商标、第27968638号商标均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