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873898号“HURRICANE CRITERI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URRICANE CRITERIUM及图 32873898

阅读:130687 2019-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梁静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73898号“HURRICANE CRITER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5659号“HURRIC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486…

  申请人:梁静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73898号“HURRICANE CRITER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5659号“HURRIC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48656号“ZODIAC HURRICA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62912号“HURRIC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61770号“飓风 Hurric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往往结合飓风固齿进行宣传使用,可以很好的与引证商标区分,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三、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且在相关领域有了很大的影响力,相关公众可以对申请商标进行识别。四、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其投入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五、申请人“HURRICANE CRITERIUM”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仅以近似为由驳回,并未因用在指定商品上引起消费者和相关公众的误认而驳回。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12类、第16类、第18类、第24类、第28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结果、使用图片、网络报道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1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HURRICANE”与引证商标一拉丁字母组合“HURRICANE”、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HURRICANE”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推车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陆、空、水用机动运载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军用船和专业用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HURRICANE”与引证商标三拉丁字母组合“HURRICANE”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丝织、交织图画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手绣、机绣图画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门帘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拉丁字母组合“HURRICANE”可译为“飓风”等,与引证商标四“飓风 Hurricane”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盖房玩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球拍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为拉丁字母组合“HURRICANE CRITERIUM”,其中“HURRICANE”可译为“飓风”等,“CRITERIUM”可译为“环行公路赛”等,将其组合的整体用在指定使用的第12类、第16类、第18类、第24类、第28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2类、第16类、第18类、第24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2873898号“HURRICANE CRITERI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URRICANE CRITERIUM及图 328738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84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