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727973号“公牛红 GONGNIUH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公牛红 GONGNIUHONG 15727973

阅读:82649 2019-12-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艾欧史密斯厨卫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2日对第15727973号“公牛红 GONGNIUH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生产开关插座、插头、转换器等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其产品…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艾欧史密斯厨卫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2日对第15727973号“公牛红 GONGNIUH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生产开关插座、插头、转换器等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其产品已经销往全国80余座大中城市乃至海外,得到了各界的普遍认可,其商标也逐渐被人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67979号“公牛”商标、第15444684号“BULL”商标、第1158925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第942664号“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 BUL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四、五的恶意复制和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专用权。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恶意明显,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为光盘形式):

  1、公牛公司简介、守法经营证明、认证证书、产品检测报告、企业文化活动等资料;

  2、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及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资料;

  3、申请人商标被认定为具有较高知名度资料;

  4、公牛产品目录、生产、包装、销售图片;

  5、申请人销售资料;

  6、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销售量证明函;

  7、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

  8、申请人年度审计报告;

  9、申请人维权资料;

  10、申请人从事慈善活动的资料;

  11、申请人商标注册、许可使用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取得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于2017年9月14日刊登在第1567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冰箱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取得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和第9类插座、电开关等商品上。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13日被准予初步审定并公告,于2018年1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冰柜等商品上。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在商标专用期限内。引证商标三被商评字[2019]第0000188389号撤销复审案件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3、申请人引证商标四于商评字[2011]第11191号争议案件中被认定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引证商标五被商标驰字(2018)第105号批复认定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在商标法实体条文中予以体现。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有一定区别,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争议商标由中文“公牛红”、拼音“GONGNIUHONG”构成,引证商标一由中文“公牛”构成,引证商标二由外文“BULL”构成,他们在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冰柜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暖器、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冰柜等商品在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公牛 BULL及图”等商标在插座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此情形下,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若在上述类似或具有一定关联性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或相关联的商品上有已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公牛红 GONGNIUHONG”与申请人“公牛”商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因此本案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 ,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的规定。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727973号“公牛红 GONGNIUH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公牛红 GONGNIUHONG 157279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78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