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锦池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纳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38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9849149号“铲齿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多年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白酒委托加工协议、申请人“云下”商标注册资料、“云下”玫瑰酒包装外盒、酒瓶、酒瓶贴、代销合同、微信公众号推广文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均为大象图形,二者在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