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特凡诺贝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935400号“Stefano Bem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中所引证的第9255232号“Stefano Bem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