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茂源水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876238号“贵子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有独特含义,使用在第39类服务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贵子湖湖区改造项目的相关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贵子湖”构成,使用在旅行陪伴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这些服务的服务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