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斐世豪宅品牌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斐世豪宅(门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78227号“HOTEL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057769号“HOTEL COL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为英国著名百货品牌,广受消费者好评,基于上述原因申请商标的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被依法核准转让至斐世豪宅品牌有限公司。斐世豪宅品牌有限公司提交了承继声明,声明承受本案的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评审后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具(餐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碗(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同为外文“HOTEL COLLECTION”,二者呼叫、含义相同,视觉印象上亦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广受消费者好评,且足以使申请商标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