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ENUS CONCEPT LTD.(原申请人:VENUS CONCEPT USA 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0320号“Venus Vi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被依法核准由VENUS CONCEPT USA INC.转让至VENUS CONCEPT LTD.。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649484号“VENUSVIVA及图”商标均归申请人所有,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