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37941号“维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45746号“思维 SERVICE”商标、第12632167号“思维工厂”商标、第22039107号“思维艺术”商标、第3807839号“新维思”商标、第7564993号“新维思 W”商标、第15778630号“思维联网”商标、第7023761号“维思特 WEESTER”商标、第5492057号“维思户外;W;WISHLIFE”商标、第13343646号“维思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