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安祝
委托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0703号“一砖一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5006号“一砖一瓦”商标、第13101304号“一砖一瓦”商标、第19654230号“一砖一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同使用(非共有)声明;上海有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商信息;ESKYIU报道;大声展文章;相关网站打印件、专栏文章封面截图;展览手册及获奖情况;相关活动证据。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声明并非系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故对此我局不予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