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柏兰蒂国际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三普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8682号“柏兰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78017号“柏兰帝 Burland Emp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系其所有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法,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柏兰蒂”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柏兰帝”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