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世樽汇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61769号“云樽尚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15110号“云尊 YUNZ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和申请人产生了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云樽尚品”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云尊”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