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速创诊断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263370号“速创诊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531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在短时间内大量申请囤积商标,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工商登记信息及网站信息;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与复旦大学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鉴定报告、相关发票及学生证;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公司宣传手册;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信设备和部件的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大量申请囤积商标行为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