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尔默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345022号“ELM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923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体育活动器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