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新世纪人力资源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璟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4855号“壹网校 1wx.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03921号“壹自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12203号“壹 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064000号“双一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056389号“壹留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056396号“壹培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042008号“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751709号“壹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520474号“壹训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107388号“壹 健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九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九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九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