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极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90078号“GUSTBAY G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7470195号“EB ETERNAL BEST”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
申请人:极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90078号“GUSTBAY G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7470195号“EB ETERNAL BEST”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