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00396号“悠然甜品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06657号“悠然体检”商标、第24825248号“悠然公寓”商标、第29875781号“悠然地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含义、呼叫、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经纪、担保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艺术品估价、信托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艺术品估价、信托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经纪、担保等服务属于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悠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估价、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