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77590号“ATHLET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56976号“ATHLETA及图”商标、第13356982号“ATHLETA及图”商标、第13356983号“ATHLETA及图”商标、第13356989号“ATHLET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09896号“Athletic International 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要素、发音、含义存在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就双方商标共存达成了友好共识,并签署了《商标共存协议》。3、引证商标五正在撤销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 、二、三、四所有人签署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尚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