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90009号“五行金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37967号“五行工场”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全国97家央企名录、年度报告、批复、宣传画册、照片、荣誉证书、词典解释等、世界500强网页打印件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务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务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