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ROSPER EDUCATION LIMITED(英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2847号“PROS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4962号“繁盛fansheng”商标、第8631618号“prosper”商标、第14719643A号“PROSPERO及图”商标、第14719643号“PROSPE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要素、含义、读音、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一、二、四正处于撤销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确权诉讼规则与判例》摘录;2、相关词典释义;3、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4、相关商标档案信息;5、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光盘、录音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PROSPER”译为“繁荣、兴旺、成功”详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第1381页,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繁盛”含义相近。申请商标“PROSPER”与引证商标二“prosper”及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文字“PROSPERO”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