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20829号“STRUCTGLA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RUCTGLASS G1420829

阅读:79029 2019-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RCHITECTURAL METALWORKS AUSTRALIA(AMA)PTY LTD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0829号“STRUCTGL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

  申请人:ARCHITECTURAL METALWORKS AUSTRALIA(AMA)PTY LTD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0829号“STRUCTGL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8339号“structure及图”商标、第6149502号“世杰 struc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含义、视觉效果、呼叫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是“STRUCTGLASS”商标的真正权利人,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加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经营领域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指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的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代理商介绍资料;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介绍资料;3、申请人代理商参加相关活动证据;4、STRUCTGLASS无框架玻璃护栏所获奖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栏杆、建筑玻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栏杆、建筑玻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TRUCTGLASS”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structure”、引证商标二英文文字“structure”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420829号“STRUCTGLA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RUCTGLASS G14208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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