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广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6919号“WID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01766号“WINEST及图”商标、第27043274号图形商标、第7023405号“伟康Wellkang及图”商标、第4811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外观、呼叫、含义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要素、呼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职业介绍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会计、职业介绍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职业介绍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WIDEST”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WINEST”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职业介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