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930500号“百惠英愽”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百惠英愽 21930500

阅读:123903 2019-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0691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70…

  申请人:赣州百惠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0691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7069881号“百威英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12286号“百威英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2842号“百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21628号“百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33979号“BUDWEI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21629号“BUDWEI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和第4266626号“英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的“百威英博”、“百威”、“英博”商标的摹仿、抄袭,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3、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

  4、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所属集团及其多家中国关联公司对“百威英博”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5、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且申请人在实际经营中存在侵权行为,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工商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综上,原异议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原异议人简介及相关宣传报道、排行榜、年度报告摘要、审计报告;

  2、原异议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3、原异议人在中国的公司的登记注册资料;

  4、原异议人官网截图;

  5、百威啤酒销售网点一览图、批发销售商名单一览表;

  6、百威(武汉)国际啤酒公司出具的销售发票、《业务准则指南》、宣传材料;

  7、百威啤酒在中国各个年段的销售数据;

  8、百威啤酒的电视广告、广告费用一览表、广告制作协议等宣传材料;

  9、原异议人及其中国公司所获荣誉证明;

  10、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啤酒分会出具的有关“百威”啤酒品牌全行业排名的证明函及该协会的介绍;

  11、原异议人在中国的公司签订的礼品采购合同、供应框架合同等合同;

  12、申请人恶意侵犯原异议人商标权的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原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于原异议人在本案的驰名认定请求我局亦不予考虑。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参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的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可乐等商品上。2017年10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所有人均为原异议人,获准注册日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第九条是一般条款,其立法精神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照《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原异议人所属集团及其多家中国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普通印刷体的汉字“百惠英愽”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七,且被异议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可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七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本案中,原异议人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七,我局亦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给予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针对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在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七,我局亦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给予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予以审理。

  针对焦点问题四,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所属集团及各中国关联公司共用的商号“百威英博”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可乐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被异议商标与其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其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其商号权。据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五,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也未构成原异议人所主张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原异议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被异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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