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6583号“中国青年创业行动ChinaYouthEntrepreneurshipCampa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多年,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经产生显著性,并与申请人产生特定联系,其使用和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在先已有大量含有“中国”、“china”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由“中国青年创业行动ChinaYouthEntrepreneurshipCampaign”构成,包含“中国”、“CHINA”,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