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127496号“醉宽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醉宽窄 31127496

阅读:22084 2019-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悠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宏滢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2日对第31127496号“醉宽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6917181号“论寬窄”商标、第23335764号“寬”商标、第23335765…

  申请人:悠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宏滢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2日对第31127496号“醉宽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6917181号“论寬窄”商标、第23335764号“寬”商标、第23335765号“吉祥寬窄”商标、第23341408号“吉祥寬窄及图”商标、第29443170号“吉祥寬窄及图”商标、第28789418号“吉祥宽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创作并具有著作权的“宽窄及图”作品,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19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清酒(日本米酒);米酒”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诸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米酒、白酒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醉宽窄”与诸引证商标的文字“论寬窄”、“寬”、“吉祥寬窄”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尚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的损害,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鉴于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主张成立,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启动《商标法》第十三条商标条款,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余理由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127496号“醉宽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醉宽窄 3112749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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