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920583号“卢小鱼LUXIAOY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卢小鱼LUXIAOYU 27920583

阅读:63421 2019-0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得鱼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资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20583号“卢小鱼LUXIAO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5598375号“卢小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737611号“卢小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系对申请商标的抢注。申…

  申请人:北京得鱼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资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20583号“卢小鱼LUXIAO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5598375号“卢小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737611号“卢小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系对申请商标的抢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权利稳定之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上打印的《绝世高手》电影的简介、前期宣传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商标局部分驳回。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部分撤销,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920583号“卢小鱼LUXIAOY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卢小鱼LUXIAOYU 279205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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