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州市妈妈弹花棉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51601号“妈妈弹花mama tan 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与第7631380号“妈妈之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荣誉证据、产品检验报告、申请人企业资质证据、产品包装及产品图片、店铺图片、送货单、员工名片、宣传彩页、参展图片、公益捐赠图片、视频资料、网络电商平台截图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他人商标及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