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达善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10826号“刀具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其指定的服务项目内容无关,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和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根据在先核准注册的在相同服务类别上含有“刀具”的商标来看,申请商标一样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刀具界”是指买卖刀具的地方,用于指定服务上并非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刀具界”指定使用在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