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玉环智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原义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16027号“星座爱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6271号决定,于2018年06月0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4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联合制作电视剧协议书;
2、剧本编写服务委托合同;
3、银行转账回单。
我委经核对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上述主要证据与其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我委将被申请人向我委及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4月23日申请注册,并于2010年6月7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摄影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期间在摄影等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协议中的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系同一人,该协议双方可视为关联公司,证明力较弱,且无其他在案有效证据佐证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2委托合同显示被申请人作为甲方委托乙方撰写“星座爱情”电视剧剧本,依据合同内容可见,被申请人为电视剧本编写服务的购买方,而非向他人提供电视剧本编写服务。且证据3中银行回单上显示的用途为借款,在该单据上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服务,其难以证明证据2中的合同已实际履行。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期间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