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多米(唐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734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21828号商标、第16703490号商标、第544606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绘图方式及所使用产品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