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728775号“低进优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低进优出 27728775

阅读:153023 2019-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衡水市第二中学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28775号“低进优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提出的办学品牌,是一个暗示性标志,让人看到申请商标就会联想到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是优质的商品,具备作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取得了很好的成…

  申请人:衡水市第二中学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28775号“低进优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提出的办学品牌,是一个暗示性标志,让人看到申请商标就会联想到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是优质的商品,具备作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使之成为了申请人的标签。因此,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情况介绍;2、报社、期刊对申请人的报道;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4、申请人的宣传栏和墙体广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低进优出”,指定使用在“电子保险柜”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728775号“低进优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低进优出 277287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3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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