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揭西县刘氏蜂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飞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96135号“客家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171542号“客家魏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客家姐”与引证商标“客家魏姐”均为纯文字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咖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