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窑之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00594号“心软的腹黑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贬义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心软的腹黑君”构成,将该文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