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学习时代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679584号“Age of Learn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539567号“Age of Lear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