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鑫泓达电子商行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龙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738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30525号图形商标、第120587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组成元素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经过申请人大量地使用,该商标已与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服务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