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556423号“李氏酱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李氏酱坊 28556423

阅读:75881 2019-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章丘市江山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56423号“李氏酱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22001号“李氏”商标、第27578135号“李氏陶灌小锅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

  申请人:章丘市江山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56423号“李氏酱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22001号“李氏”商标、第27578135号“李氏陶灌小锅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实物照片等(光盘)。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556423号“李氏酱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李氏酱坊 285564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3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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